摘要
在新型物流模式下,对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性质需要仔细辨析。先行判断运输物是否为封缄物的观点值得反思,应当根据占有归属判断的一般规则对运输物统一认定。在运输物归属于承运人单独占有的场合,运输物不能参照《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拟制为单位所有的财物,单位由于缺乏支配意志也不可能成立对运输物的占有,因此运输物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承运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托运人对运输物具有事实支配的,成立单独占有,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构成盗窃罪;托运人对运输物具有事实支配可能性的,成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共同占有,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构成盗窃罪;托运人对运输物既没有事实支配,也没有事实支配可能性的,成立承运人的单独占有,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构成侵占罪。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4-184,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