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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驻在部门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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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主动提升政治站位,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协助省检察院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积极主动为检察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提供载体、提出建议,推动检察院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规范化、常态化,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
出处 《青海检察》 2021年第2期3-7,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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