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适用多因素测试法,司法实践主要关注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因素,商品销售渠道因素则容易被忽略.商品销售渠道因素关注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重合,进而能否同时遇到原告商标和被告商标,乃至发生混淆可能性.商品销售渠道是否重合,应综合分析商品的实际销售渠道、广告方式、价格区间、混淆可能性的其他判定因素等方面.当事人均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通过相同场所销售商品,不能必然得出商品销售渠道重合的结论.商品销售渠道存在客观差别,不能必然削弱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我国司法解释将商品销售渠道融入商品类似程度的分析过程,缺乏理论依据.有必要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测试法,并将商品销售渠道作为单独的判定因素.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3期39-50,共12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因素与实证研究”(19CFX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