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私权属于具体人格权,隐私权克减指在法定情形下,合法地对隐私权加以限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非依法律规定而是基于行为人违法行为作出的隐私权克减裁判。仔细分析裁判文书,法院所主张之理由存在违反权利位阶理论及比例原则等值得商榷之处,可能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隐私权。应当完善立法,明确隐私权克减条件和隐私权克减程度影响因素,使司法机关能够依法作出更为正确合理的判决。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35-41,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ZZ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