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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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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为加强和规范“双通道”管理,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现就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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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制药信息》 2021年第7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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