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最基础、最根本性的意义.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民法典相衔接,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监护指导支持帮助为补充、政府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其中,国家监护采广义概念,既包括促进措施,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指导、支持、帮助,也包括替代措施,政府临时或者长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将从临时监护的逻辑起点、性质、情形、方式及终止等几个方面展开阐述,以保障正确理解与适用.
出处
《中国民政》
2021年第11期32-33,40,共3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