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抵押物查封的效力(一)限制处分法院对抵押物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的处分,避免相关权利人事后无法实现判决、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利益。民事查封作为一项司法强制行为,具有命令性和强制性,故而对相对人产生拘束力,禁止其再行处分或转移财产。《民法典》第399条明确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排除在可设定抵押权的范围之外,对抵押人的交易方而言是有利的,预示交易存在一定风险,酌定是否继续交易。对于已在先成立的一般债权,不会因债务人发生资不抵债后以恶意转移财产、设定抵押权等方式阻碍债权的实现。根据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被查封、扣押的动产;对于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可见,抵押物的查封直接限制了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出处
《中国公证》
2021年第6期54-55,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