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就合宪审查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取法欧陆制,主张“政治优先”即审查权归属国家政治机关或立法机关;后者取法美制,主张“法律优先”即审查权归属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并就审查范围、违宪处置方式等取“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进行了深入思考。当然,时人并非照搬欧陆制或美制,而是注重其与本土因素的融合。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5-183,共9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资料整理与研究”(18ZDA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