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95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本案中,工行宣城龙首支行与凯盛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凯盛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在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柏冠公司在工行宣城龙首支行所借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工行宣城龙首支行取得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7期64-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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