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审中国的文学概念,应以欧美文学概念的变迁为参照。在研究方法上,不宜将概念的演变简化为名词的演变,用文献的胪列取代意义的剖析,而应当着重考察中国文学概念变迁中的衔接点(往往也意味着转折点),并注意其在语境中的涵义。从魏晋到中唐,文学概念中的核心问题是区分“文”与“非文”,判断标准落实在“为文法式”,集中在“声”与“形”,即声律和对偶。自中唐到南宋,问题的重心转移到区分伟大的文学和一般的文学,也就是从“文学是什么”转移到“文学应是什么”,具体落实在“文道合一”,此关乎文学的崇高。元代以下,又析出“诗”与“文”的区别,形成中国的“纯文学”概念。17世纪欧洲传教士首先将“文学”对译“litera⁃ture”,影响到日本以“文学”对译19世纪中叶以下的“literature”概念,反过来又在中国广泛传播。值得重视的是,章太炎对文学的定义,具有两大“异彩”。通过对旧有理论命题的“激活”,进一步重新思考应当“如何研究文学”,是更为重要和现实的问题。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16,共16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