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4月爆发原油宝事件①时恰逢《九民纪要》出台不久,这一事件引发了学界及业界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热议。该事件爆发的直接诱因是涉事商业银行在履约阶段未尽风险示警义务,但若以《<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之先合同义务理论来解释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金融消费者恐难以援引适当性义务获得救济。涉事商业银行提出根据投资金额给予差别化补偿的和解方案,反映出差别化保护之必要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适当性义务法律性质的界定尚不周延,且对金融消费者自身特质发现不足,容易造成无差别保护的结果。鉴于此,一方面,有必要在司法适用时厘清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应当构建金融消费者的差别化保护模式。
出处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0-99,共10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