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转逻辑在于以从宽处理换被告之权利放弃、以被告之权利放弃换办案效率。然而在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中,该理论则存在一定的正当性问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害人,其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既定于诉讼机制中,不应受其他主体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被害人紧密相关,对其权利予以妥当保障是改革的正当性来源。《刑事诉讼法》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虽就被害人权利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照,但却力度不足而弹性过剩,使之基本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裁量,这对于制度的发展殊为不利。在未来,应从明确被害人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细化量刑从宽规范、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8-147,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项目号20&ZD19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