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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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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于2010年11月10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与工作车间主任约定工资数额,工资以打卡的形式按月支付。2015年3月2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2015年8月5日,人社局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公司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结果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作者 于星泉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7期55-5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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