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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及其法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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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改革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行法律地位(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教育服务。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下简称《减让表》),通过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对各类服务开放的程度作出相应规定。(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进程。(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行法律地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有民办性质,并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作者 康韩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 2021年第11期4-4,共1页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Trend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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