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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废除一般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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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债务人三方利益的权衡,实体与程序交织,效率与公平互现。“执行异议复议”赋予不动产买受人与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无法透过事实物权说、法律物权说、中间权利说以及物权期待理论进行正当化阐释,是司法实践为回应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现状而采取的合乎实质正义的权宜之计。
作者 冉克平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25期10-10,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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