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由《立法法》第13条所设定,旨在为突破法律规定之改革试验提供正当性基础,同时对改革试行规则进行优化选择。此权力在立法上欠缺专门的程序规制,实际行权中又超出实体规定所涵摄的范围,因而自身正当性不足,其正当化改革试验之功能也因之弱化;该权力的实操程序粗略,欠缺反思功能,较难助益改革试行规则的优化选择。程序的交涉性特质能够约束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行权恣意,从而正当化其运作;程序内蕴反思机制,能够实现对改革试行规则的调适,从而优化其选择。只是程序功用的发挥以其具备相应的价值要素为前提,因此应围绕多元参与、多方合意、协商对等、主导中立、理性自治、反馈及时、适时终结、说明理由等价值要素对重大改革特别授权的行权程序进行设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57-69,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8AFX0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