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属的模糊性规定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我国境内设股权家族信托仅能采用间接设立方式,税收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我国家族企业传承“大周期”到来之际,股权家族信托以其独特功能成为高净值家庭实现“家企分治”、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慈善等多重目的的必由之路。《信托法》应当明确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重构信托登记制度、健全信托税收制度并建立信托稳定运行的内外部保障机制。
出处
《北方金融》
2021年第7期48-52,共5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事信托的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18BFX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