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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接受场合被害人应自我答责——兼论被害人同意的修正适用 被引量:1

A Study of Victims’Taking Self-responsibilities on Dangerous Spots——On the Amendment and Application of Victims’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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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危险接受的处理存在自我答责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立场,在两种立场内部存在不同的解释路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不宜适用于危险接受场合,优势认知说有可取之处,危险来源说实质上已趋向于自我答责;被害人同意说的确与危险接受存在差别,基于被害人教义学的立场,通过被害人对行为和结果在主观认识上的修正,可以将被害人同意适用于危险接受场合,以此作为自我答责的路径。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官完全可以在刑法层面要求被害人自我答责。
作者 王杰 Wang Jie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58-67,共10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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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9

二级参考文献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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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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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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