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危险接受的处理存在自我答责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立场,在两种立场内部存在不同的解释路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不宜适用于危险接受场合,优势认知说有可取之处,危险来源说实质上已趋向于自我答责;被害人同意说的确与危险接受存在差别,基于被害人教义学的立场,通过被害人对行为和结果在主观认识上的修正,可以将被害人同意适用于危险接受场合,以此作为自我答责的路径。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官完全可以在刑法层面要求被害人自我答责。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58-67,共10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