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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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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扬州某物流公司需要搬迁,2021年4月16日,该公司负责人傅某安排驾驶员刘某将公司的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牵引至公司新址停放,该集装箱半挂车部分轮胎没有气,车况不佳。当日14时20分左右,刘某驾驶一辆安全状况良好的重型牵引车,牵引该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路段,在右转弯过程中,因疏于观察,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被卷入牵引车右后轮,电动车驾驶人殷某及乘坐者刘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驾驶员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殷某负次要责任。
作者 徐艳茹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2期80-8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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