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续审制为二审结构的情况下,我国民事二审中仅通过一审与二审法院间的案卷传递完成审级间程序结论的衔接,存在着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冲突和证据调查结论缺失的问题。在不同的学说及理论下,大陆法系国家的.上诉审辩论更新制度各有差异。辩论更新不仅仅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更因与二审中法官的心证形成息息相关而具有制度化的必要性。我国立法应当构建二审中以报告行为说为基础的当事人整体结果陈述制度,配合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对我国二审中程序结论的衔接进行优化重构。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3期135-145,共11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直接言词原则下我国上诉审辩论更新研究》(项目编号:FXY2021108)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