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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中“关键介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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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仅对特定保护对象本身给予保护,未对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前端即“关键介质”进行保护,这不得不说是立法者的一个疏忽。自我国对野生动物实施刑法保护四十余年以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不仅没有达到立法目的,甚至背道而驰,野生动物资源的种群数量和单个物种的保有量未增加反在快速下降,处于恶化的状态。在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前提下,只能说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刑法存在立法漏洞。须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精细的区分,在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增设法律条款,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一并予以刑法保护,实现端口保护与前端保护并重的刑法保护格局,方能实现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目的。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1年第3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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