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场所、权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等。在实施过程中,因值班律师身份的不确定性,暴露出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得不到充分行使,以及值班律师制度配套管理缺失等诸多问题。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承担部分辩护职能的法律帮助者,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并对值班律师的选任、考核等配套管理制度予以完善,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第16期188-1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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