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第十五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