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关系进行了规则重构,赋予受不利影响一方当事人再协商的权利,并增加了仲裁作为救济途径。后者在立法体例和制度概念上明显更为具体和明确,通过对情势变更条款规定的立法比较,明确其立法积极意义,以期能对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