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二者具有相似的客观外在特征,而传统区分标准难以有效的作出清晰的判断,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因此必须摒弃传统判断标准,以欺诈的内容、欺诈的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标准来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在欺骗内容上应当把握是否引起错误的价值判断,在欺骗程度上应当以是否存在“无对价支付”作为判断标准,同样采用“无对价支付”作为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唯有此才能够正确的划分罪与非罪,实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84-87,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郑州大学2020年研究生自主创新课题“法秩序统一背景下刑民交叉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