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二选一”这一行为被规制的原因不在于平台的强大,而在于它非常严重地限制了竞争,对商家的多宿性、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平台的正常交易有很大的不利影响。面对数字经济下互联网平台的多种特性,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不易等问题普遍存在。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目前的规制现状可能还不够完善,《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部法律的规制都有不足之处。针对规制现状的不足,我们需要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进行限缩解释后将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垄断法》中,实现普遍意义上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且有必要制定相关的专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