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数据已经成为政府行政权行使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行政主体的职权履行中很难想象缺失政府数据而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尤其是政府数据的开放及其利用问题不再是行政法治中的空缺之地。政府数据开放及其利用主要存在个别性、任意性和利益勾连性等问题。虽然不能说目前政府数据开放和利用中的所有问题都是由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的,但相关法律的空缺确实是带来政府数据开放及其利用相关问题的关键因素。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之下,应重点考虑将政府数据开放纳入公共治理体系、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概念的法律确定、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的专项立法、将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纳入行政执法领域、政府数据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等问题。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27-130,共4页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7JZD004)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研究课题“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ICG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