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从裁判规则解读异议前置程序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条确立了异议和投诉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出规定,而且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及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的投诉,明确了异议前置程序,当事人不得就上述三类事项越过异议程序直接投诉,否则该投诉不予受理。本文通过裁判规则从几个侧面解读异议前置程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8期25-27,共3页 China Tender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