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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编报的“不”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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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法规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近期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采购需求范围、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然而,实践中,在采购需求编报过程中仍然存在“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统一、标准不规范”等问题,有的是概念不清“误犯”,有的是人为操作“故犯”,可见,完善采购需求编报刻不容缓。
作者 王健民 魏博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8期82-83,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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