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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国家治理盗耕种自然资源土地资产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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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唐宋有关盗耕种的立法与自然资源土地资产产权。盗耕种,是唐朝首次在法律文本运用的法律术语,并有专项法律条文。《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称:“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注:下条苗子准此)”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1年第4期106-107,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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