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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核销程序及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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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事业单位所设置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从"暂付款"科目逐渐沿革而来。2013年发布并于2014年1月实施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原设置的"暂付款"科目,分设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三个科目分别对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当收取的款项进行核算,并细化会计处理。2017年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出台后,进一步在此基础上计提坏账准备,使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为便于搞好其他应收款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笔者在此对其他应收款核销程序及其会计处理谈一点粗浅之见。
作者 扈建华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1年第8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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