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有关代理权滥用法理的研究多受德国法影响,也因此导致一些未必契合我国代理法的解释论。实际上,违反本人之特定指示或超越内部限制的代理属于越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关,但无关代理权滥用法理。代理权滥用法理的主战场应为代理人违反忠实义务、故意损害本人利益的情形。不过,当代理相对人对此种意义上的代理权滥用非属善意时,是否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之规定,不无疑问。关于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可在区隔代理权范围和内部关系上之义务的前提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第152条之精神,建构一个特别规则。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22-135,共14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