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瑕疵概念,存在客观、主观两种基本理解。由于我国法兼容并蓄地借鉴两大法系的制度和理论,学说、裁判实务对瑕疵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亟待厘清。瑕疵概念来源于传统大陆法,伴随大陆法的现代化进程,其内涵经历了变化,即从客观理解转向主观理解。相较于客观理解而言,主观理解传达了更为柔软而包容的合意观,使得各种非物质性瑕疵得以认定,为裁判实践中瑕疵认定范围的扩张提供了理论支持。贯彻瑕疵主观理解的前提下,瑕疵判断归结于对当事人合意的规范性解释,而买受人主观状态的考察已包含在其中,无须诉诸独立的买受人善意无过失要件再作判断。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36-147,共12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XJJ2016-17)
2017年度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项目
2017年度扬州市“绿杨金凤”人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