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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法律关系的认定 以交行信用卡中心诉卡友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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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在信用卡刷卡交易过程中,收单机构应根据刷卡交易额及中国银联确定的费率标准,向发卡行支付相应的刷卡手续费。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虽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央行与中国银联制定的有关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信用卡交易规则,以及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事实。
作者 任静远
机构地区 上海金融法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21年第13期70-73,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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