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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办函[202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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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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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18期3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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