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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Judgment of No Substantial Difference in Prior Art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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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无需考虑。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某一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对比,若二者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仅仅是本领域中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则属于二者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作者
詹靖康
赵云
Zhan Jingkang;Zhao Yun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20期83-85,9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专利权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
实质性差异
惯用手段
特征对比
侵权
区别
分类号
D923.4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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