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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企此自主权“定义”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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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超范围经营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这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新鲜出炉”的不予处罚条款。一方面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治理念的理性升华,另一方面可以用企业经营自主权来“定义”经营范围,对市场主体及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各自的“利好”。
作者 盛小伟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14期79-79,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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