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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企此自主权“定义”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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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超范围经营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这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新鲜出炉”的不予处罚条款。一方面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治理念的理性升华,另一方面可以用企业经营自主权来“定义”经营范围,对市场主体及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各自的“利好”。
作者
盛小伟
机构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14期79-79,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关键词
经营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
理性升华
利好
不予处罚
企业经营自主权
法治理念
分类号
F27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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