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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地方立法中的『放水』现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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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近日参加了一个关于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的理论研讨会。研讨会的其中一个主题是讨论地方立法"放水"问题的表现形式、存在领域、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立法"放水"这种提法源自2017年甘肃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冲突,并且几经修改仍然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这被称为祁连山生态立法放水事件。之所以被称为"放水",是因为这种"不一致"表现在上位法出于自然保护的目的规定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10类违法活动,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条例》仅规定了3类违法活动,而且这3类活动是发生概率小的,其余7项没有规定的活动反而是频发发生破坏环境影响大的。在这里"放水"的意思就是该管的没去管,该严格的没有严格,该把关的没有把关。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以该地方立法为例,指出"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作者 孙莹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之声》 2021年第6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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