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监察制度的继续改革和不断完善,一方面应当增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实现财政独立;另一方面应当保障监察人员的专业性,建立监察官管理制度,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引入特定领域专家制度。
出处
《人大研究》
2021年第8期43-50,共8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19VHJ003〕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FXB01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3262018T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