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动产多重买卖,司法实践中存在标的物归属规则和履行顺序规则。学界对此争议不断,对前者的检讨集中在未考量后买受人主观心态、观念交付的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等方面;对后者的检讨集中在支付价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规则限制出卖人自主选择权,有违债权平等性等方面。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在多重买卖标的物归属领域的射程及于各买受人善意,非善意的后买受人不能继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的情形下,依据价款支付以及合同成立时间认定实际履行顺序时,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的主观状态、合同准备状况、标的物可替代性、出卖人违约效率等因素,同时应排除诉讼程序中的出卖人选择履行抗辩。
作者
项波
傅远泓
Xiang Bo;Fu Yuanhong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54-162,共9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生态利益的物权法表达”[项目编号:CLS(2019)HQZZ15]
江西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课题“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D1807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