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1196条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冶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侵权责任。经营者对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所附初步证据的审核宜采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可能性冶标准。经营者在具体适用时应秉持中立原则,如对权利人或被投诉人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应视为对当事人依法维权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构成主观过错。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Research Group of Shanghai First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12-121,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