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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实施“反通知”程序的责任认定——T网络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被引量:4

Liabilities Identification for the Country’s First Case of the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 Not Implementing the Anti-notice Procedure:Disputes over Internet Tort Liabilities Concerning T Internet Companies,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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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1196条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冶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侵权责任。经营者对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所附初步证据的审核宜采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可能性冶标准。经营者在具体适用时应秉持中立原则,如对权利人或被投诉人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应视为对当事人依法维权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构成主观过错。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Research Group of Shanghai First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12-121,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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