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平台经营者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以平台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作为决策和执法的基础,但电商平台经营者缺少与监管部门共享平台内数据的动力。为了解决数据的"供需"矛盾,《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报送义务。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数据报送制度在适用中应考虑监管需求与平台企业成本之间的平衡,并遵循必要性、低成本等原则,在实施方式上予以优化。
作者
吕来明
逄明达
Lv Laiming;Pang Mingda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1年第7期63-67,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