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平民法律扶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以律师公会为主体推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是政府实施基层社会治理与建设政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政府赋权,天津律师公会利用其官方与民间的双重身份,组织律师会员成立平民法律扶助会,参与并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律师公会不仅承担辩护、解释义务,促成民间纠纷解决,而且与政府、民间各机构、组织建立互动联结,形成了一套风险预防和纠纷解决体系,从而发挥了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特殊作用。由于政局与战局的影响,天津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运行机制却值得探讨与总结,并为当今的法律援助借鉴。
出处
《城市史研究》
2021年第1期219-233,共15页
Urban Hist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