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结论性环节,也是应用法律技术较多、结论争议较多的环节。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可预见性”规则不断地被引入侵权领域的责任认定中,当事人在实施“过错”行为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能够“预见到”的“可预见性”认定问题,是认定行为与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前提,其规则应用不但关系到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是否成立,还关系到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有必要对“可预见性”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进行实践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