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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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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日晚,黄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经鉴定,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作者 法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第8期74-7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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