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抄袭的治理应当实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高等学校与司法机关的共同治理,在责任分配上发挥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双重功能。学术抄袭的治理不仅包括惩戒,还应重视学术抄袭的预防与学术环境的营造。高等学校固然属于学术抄袭预防与惩处的主体,但不意味着承担全面与过载的责任,科研环境的改善以及科研诚信的培养离不开主管行政机关的推动。高等学校在学术抄袭的治理上应当忠实于法律的授权,避免学术自治的扭曲。司法机关针对学术抄袭纠纷保持谦抑的同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职能的履行。
出处
《教育与考试》
2021年第4期71-76,共6页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s
基金
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一般课题“我国高校学术抄袭的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ACDB19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