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技术的成熟使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使用的行为更具隐蔽性。我国现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存在碎片化、利益界定不清晰等不足,与侵犯个人信息最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对认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难以全面规制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侵害行为,难以厘清多个行为人场合下的复杂因果关系。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构成要件要依据侵犯个人信息不同的侵权主体和侵害方式做特殊处理,有效救济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并建立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机制尽可能事后保护个人利益。
作者
胡炼
HU Lian(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China 411105)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19-25,共7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