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92条沿袭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是否存在内部追偿权仍未予以明确,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素有争论,需借助法律解释学进行厘清。在文义解释上,第392条并未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明确否定内部追偿,肯定说或否定说均未超出其文义范围,需借助其他方法进一步厘清。在体系解释上,《民法典》第700条删除了《担保法》第12条中保证人内部追偿权的规定,《民法典》也没有规定物上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所以否定说更符合逻辑体系。在历史解释上,2017年《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室内稿)曾规定了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但此后的《民法典(草案)》及《民法典》均未采纳该规定,相关立法机关释义书也持反对意见。在目的解释上,否定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切合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更符合立法目的。若将连带债务关系、代位权关系类推适用于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则是滥用类推解释,违背了法律解释规则。综合各种解释方法可见,《民法典》实质上否定了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2期3-15,共13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东方主义’的中国误读反思研究”(15CFX0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