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探索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6款立法细化的重要渊源。部分制度内容缺失、法律关系混乱、适用范围不清、实施方式局限、补偿标准差异大、可持续性偏弱以及配套制度协同性弱,是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背景下,亟须以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需要的类型分化为依据,构建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则,形成完善的成员资格认定规则,协同推进补偿激励、监管制度改革以及社会治理创新,丰富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制度规范。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2期112-126,共15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研究”(19YJA820048)
2018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地方实践及其制度规范”(2018YBFX01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