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抵押面临实现难的问题,我国目前尚不具备通过执行程序大规模处置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一方面,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不明使得抵押权实现方式不确定,而且农村土地关涉农民的生存权问题,制度设计须更为审慎;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程序自身存在滞后性和僵化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规则与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程序缺乏衔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农地抵押权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明确作为担保标的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为物权;二是应统筹好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与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关系;三是加强执行程序制度供给,并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协调,变革强制执行规则以适应执行土地经营权的需要。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2期127-142,共16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